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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4年度中建小字第11號

償還修繕費用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2 月 16 日

法官吳崇道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中建小字第11號

原告
甲○○
原告
之4
被告
奇拓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俐琇
7號地

上列當事人間償還修繕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4年12月29日下午4時40分在本庭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各自偕同施作工程人員到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16  日

法 官 吳 崇 道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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