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四年度中建簡字第一八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中建簡字第一八號
- 原告
- 力薪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被告
- 國立臺中師範學院
- 法定代理人
- 丙○○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十九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
應更正如左: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中關於主文第一行「肆萬貳仟零伍拾捌元」之記載,應更正為「肆拾貳萬零伍佰捌拾叄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