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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4年度中建簡字第4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3 月 10 日

法官吳美蒼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中建簡字第4號

原告
乙○○(即弘光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徐文宗律師
複代理人
林雅儒律師
被告
精昱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蕭隆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4月11日下午3時50分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0  日

法 官 吳美蒼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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