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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4年度中拍字第168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1 月 13 日

法官柯崑輝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中拍字第168號

抗告人
精記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抗告人
甲○○○
相對人
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相對人
3、7
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
法定代理人
3、7
訴訟代理人
廖英明

            之2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12月29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壹佰伍拾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3  日

                 法 官 柯崑輝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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