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四年度中簡聲字第一О二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中簡聲字第一О二號
- 聲請人
- 甲○○○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藍雪枝
- 相對人
- 晨旭企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凱達利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文秀
右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七日以內,向本院提出費用計算書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並提出對於聲請人提出之計算書之意見。
理由
一、按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應於裁判前命他造於一定期間內,提出費用計算書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九十二年度中簡字第一六六四號、九十四年度智簡上字第四號全案卷宗,相對人晨旭企業有限公司及乙○○應連帶分擔第一審訴訟費用之十分之三;相對人凱達利企業有限公司應分擔第一審訴訟費用之十分之三,其餘第一審訴訟費用則由聲請人負擔(第二審訴訟費用則由兩造各自負擔),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