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四年度中簡聲字第四二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中簡聲字第四二號
- 聲請人
-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勝宏
- 代理人
- 邱百群
- 相對人
- 澔德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夏明德
右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仟肆佰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三年度中簡字第三一六一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附表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前揭規定加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計 算 書 │ ├────────┬───────────┬─────────────┤ │項 目│ 金 額 (新臺幣) │ 備 註 │ ├────────┼───────────┼─────────────┤ │第一審裁判費 │貳仟壹佰元 │ │ ├────────┼───────────┼─────────────┤ │第一審登報費 │叁佰元 │ │ ├────────┼───────────┼─────────────┤ │合 計 │貳仟肆佰元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