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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簡易庭九十四年度中簡字第一0八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運費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4 年 04 月 04 日
  • 法官
    李平勳

  • 當事人
    福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新吉成國際通運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中簡字第一0八七號 原   告 福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亮 被   告 新吉成國際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金和 右當事人間給付運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 之程式。 二、原告因給付運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 九十四年三月十日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九十四年三月十七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四   月  四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 平 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四   月  四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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