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四年度中簡字第一三六二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中簡字第一三六二號
- 原告
- 生利達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孫思家
- 訴訟代理人
- 古素華
- 被告
- 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臺北縣樹林市○○路三O八巷二弄五號四樓,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另查依據原告起訴狀記載,本件係購買「240女人大不同」、「美麗再現」、「雪蛤」等產品所生之糾紛,核屬消費者保護法第二條第五款所稱之消費訴訟,依同法第四十七條之規定,由消費關係發生地之法院管轄,本件送貨地點亦為被告上開位於臺北縣樹林市之住所地,亦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又兩造間並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是以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