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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四年度中簡字第一四三九號

給付違約金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7 月 22 日

法官黃峻隆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中簡字第一四三九號

原告
甲○○
被告
廷家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四年八月十九日上午九時三十五分在本庭第三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二十二  日

  法 官 黃 峻 隆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二十二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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