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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四年度中簡字第一七二四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7 月 01 日

法官黃峻隆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中簡字第一七二四號

原告
巨業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原告與被告台展工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記載被告公司真正之營業所所在地,並檢附被告公司之變更事項登記卡及法定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或依法聲請公示送達,逾期不補正,駁回本件訴訟。

理由

一、原告提出之起訴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第一款規定記載被告之真正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文書。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一  日

法 官  黃峻隆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一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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