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9 分鐘讀完 全文 3,19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4年度中簡字第2497號

給付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1 月 10 日

法官王金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中簡字第2497號

原告
世明科技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長憶企業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游榮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10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柒萬肆仟柒佰參拾捌元,及自民國94年5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下同)92年4月15日,向原告購買消防器材一批,用於被告承攬靜宜大學蓋圖書館擴建工程之用,原告已交付器材完畢,被告雖有清償部分價金,惟就未清償之價金新台幣(下同)274738元保留款,兩造約定於設備通過消防檢查後給付原告,今消防檢查業於93年7 月21日,經台中縣消防局檢查通過,惟被告未依約給付,經催告被告迄未給付,爰依約請求被告給付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274738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94年5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其確有向原告訂購系爭消防器材,惟系爭消防器材於裝設後,總機無法使用,如果能使用通過查驗,被告願意付款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有於前開時間向其訂購消防器材,原告依約交付後,被告僅給付一部分款項,尚有274738元未付等情,為被告所不爭執,並有原告所提之買賣合約書一份、請款單一份在卷可參,原告主張被告有積欠貨款之事實,應堪採信。又被告雖以前詞置辯:惟查:

(一)本件就系爭消防器材之買賣,依兩造所訂買賣合約書,其付款方式為1.當月出貨隔月請款(每月二十五日後屬隔月帳)。2.月結六十天期票(保留款百分之十:消防檢查付款百分之五,驗收完成付款百分之五)。是系爭被告未付之百分保留款,自應於消防檢查完結後付款,即給付保留款之一半,並於驗收完成後,再給付另一半保留款無誤。

(二)又系爭買賣之消防器材,經裝設於業主財團法人私立靜宜大學(以下簡稱靜宜大學)圖書館擴建工程之新舊館後,其火警受信總機連結,業經台中縣消防局於93年7月12日測試合格,有台中縣消防局94年10月4日消預字第0940013517號文一份,在卷可參,系爭消防器材業經消防檢查完畢之事實,應可認定。依上開付款約定,被告即應支付未付保留款之百分之五十即137369元,被告拒絕付款,自無理由。再者,原告主張系爭器材於93年1月12日,即交貨完畢,有原告所提之銷貨單一份,在卷可參,自堪信為真實。依兩造上述合約第12條第1項約定,甲方就材料驗收完成之日起算保固,期間一年。但甲方須於交貨完畢日起算120日內完成驗收,甲方若無法於120日內完成驗收者,甲方同意已於規定期限內驗收完成。按系爭消防器材業於93年1月12日交付被告收執使用,被告即應依約93年5月12日會同原告完成驗收手續,否則即應視為驗收完成,由原告開始保固,今被告固未與原告會同完成驗收手續,本應視同已完成驗收系爭器材。況參諸系爭器材經被告裝設後,其火警受信總機連結,業經台中縣消防局於93年7月12日測試合格,已如前述,且依原告所提被告於93年11月11日,致函其上游廠商瑞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即承攬靜宜大學系爭擴建工程之廠商,其於承攬後再分包予被告,被告再向原告購置消防器材)之憶字第93111101號函,亦記載「本公司(即被告)承攬貴公司(即瑞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靜宜大學華夏圖書館擴建工程已於民國93年7月全部竣工,並於93年7月完成初驗合格...」、「依據貴我雙方所訂工程合約付款百分比條款第25項,消防火警廣播避難等器材進場查驗完成,本公司請撥之工程款尚有新台幣137960元未領取,懇請貴公司速予撥付」等語,依上開函文,系爭工程業已完工,且初驗完成,而消防器材亦經被告上游業主即瑞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查驗完成,是原告主張系爭器材業經被告完成驗收之事實,應屬可採。基此,依前述之付款辦法,被告自應將保留款之一半137369給付予原告。是原告主張被告應依約給付全部保留款274738 元,於法有據。

(三)雖被告辯稱:系爭火警受信總機連結系統,瑞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業已來函表示無法連結,並提該公司於94年5 月23日簡便行文表一份為證,惟查:系爭器材於93年1月12日交付被告,依契約業於93年5月12日驗收完成,且該器材裝設後於93年7月間測試亦屬正常,而被告亦函稱完工,是系爭火警受信總機連結系統事後為何未能連結,原因何在?被告自應負舉證之責任,惟被告對此未舉證以對,自難認系爭火警受信總機連結系統事後無法再連結之責任應歸屬原告。況兩造復於94年6月15日,簽署協議書,被告本欲委由原告代為修繕系爭火警受信總機連結系統,並同意支付修理費10萬元(該協議書因訴外人瑞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未簽署而未付諸實行),有協議書一份在卷可參,如該火警受信總機連結系統係因原告材料不佳而造成,而應由原告負責保固,被告何有再委任原告承修之理?是被告辯稱:系爭火警受信總機連結系統於測試通過後,再發生無法連結之情事,應由原告負責,其得拒絕前述保留款之給付,自屬無據。

(四)按買受人對於出賣人有交付約定價金及受領標的物之義務。民法第367條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向原告購貨未依約給付全部價金,且無拒絕給付之理由,從而,原告基於買賣價金給付請求權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為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及假執行宣告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0 日

法 官 王金洲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中簡易庭94年度中簡字第24…」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