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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四年度中簡字第三ОО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3 月 04 日

法官陳姵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中簡字第三ОО號

原告
亮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告
三磊土木包工業
法定代理人
黃明磊

右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四年三月三十一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庭第三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四    日

法 官 陳姵君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四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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