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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4年度中簡字第3906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楊國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中簡字第3906號

原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德全鋅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丁○○
被告
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4年11月24日上午10時09分在本庭第三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31  日

法 官 楊國精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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