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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簡易庭94年度中簡字第59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債務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4 年 12 月 27 日
  • 法官
    吳崇道

  • 當事人
    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中簡字第5975號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慶順機械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4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4,5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併提出被告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一份,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7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 崇 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7  日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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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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