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四年度中簡字第七六八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中簡字第七六八號
- 原告
- 詠勝工業鐵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進家
- 被告
-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規定,簡易程序亦適用之。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本院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是原告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叁仟肆佰壹拾元,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三日以九十四年度中補字第一四七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九十四年二月十五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一紙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詢問簡答表一份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