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4年度中補字第106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中補字第1063號
- 原告
- 乙○○
- 被告
- 宥誠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600,000元,應繳裁判費16,8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15,84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2份。
(三)提出被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