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6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四年度中補字第一四七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2 月 03 日

法官楊國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中補字第一四七號

原告
詠勝工業鐵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進家

右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

同)肆拾萬貳仟玖佰元,應繳裁判費肆仟肆佰壹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壹仟

元外,尚應補繳叁仟肆佰壹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前開事項,如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另請一併提出準備書狀一件(載明:訴之聲明、事實

及理由、證據)及繕本一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三   日

                  法 官 楊 國 精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三   日

                 書記官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中簡易庭九十四年度中補字第一…」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