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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四年度中補字第三三八號

給付資遣費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4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中補字第三三八號

原告
乙○○
被告
中信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因給付給付資遣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

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三十三萬八千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三千六百四十壹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件。

三、提出被告最近戶籍謄本一份。曾聲請對被告中信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三十三萬八千元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三千六百四十壹仟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載明: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證據)及繕本一份。

(三)被告戶籍謄本(被告公司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四  月  十二  日

                   法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四  月  十二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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