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九十四年度中補字第三九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94 年 05 月 04 日
- 法官李平勳
- 法定代理人董大斌
- 當事人小磨坊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中補字第三九八號 原 告 小磨坊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大斌 被 告 乙○○ 甲○○ 一、右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台幣貳拾貳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貳仟參佰貳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仟參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 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四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 平 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關於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部分,二造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及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其餘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四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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