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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簡易庭九十四年度中補字第三九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4 年 05 月 04 日
  • 法官
    李平勳
  • 法定代理人
    董大斌

  • 當事人
    小磨坊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中補字第三九八號 原   告 小磨坊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大斌 被   告 乙○○ 甲○○ 一、右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台幣貳拾貳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貳仟參佰貳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仟參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 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四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 平 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關於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部分,二造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及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其餘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四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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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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