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四年度中補字第四二六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中補字第四二六號
- 原告
- 利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彥發
- 送達代收人
- 張安琪
- 被告
- 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水生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
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捌佰肆拾捌萬元,應繳裁判費捌萬肆仟玖佰伍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捌萬參仟玖佰伍拾貳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