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四年度中補字第七八О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中補字第七八О號
- 原告
- 偉博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右原告與被告林泰榮等人間給付貨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柒萬捌仟陸佰參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捌
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伍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中補字第七八О號
右原告與被告林泰榮等人間給付貨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柒萬捌仟陸佰參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捌
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伍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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