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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4年度中訴字第8號

返還本票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0 月 18 日

法官吳崇道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中訴字第8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上訴人
即原告
佳益科技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本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8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94年9月20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8  日

法 官 吳崇道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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