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4年度中勞小字第5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中勞小字第59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世儒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二十六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陸萬零陸佰陸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三、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