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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簡易庭九十四年度中勞簡字第一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4 年 06 月 17 日
  • 法官
    許石慶

  • 當事人
    乙○○甲○○即立錦企業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中勞簡字第一三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黃文皇 律師 被   告 甲○○即立錦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林定樺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四年七月十八日下午三時十五分在本庭第三十三法 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十七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石慶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十七  日 書記官 附記: 一、原告請提出已領得新台幣五萬九千四百元之失業給付證明文件(勞工保險局 核定通知書僅記載原告領得九千九百元)。 二、原告對於另外提出之新攻擊方法提出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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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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