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4年度中勞簡字第7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中勞簡字第72號
- 原告
- 乙○○
- 訴訟代理人
- 陳浩華律師
- 被告
- 亞洲商業多媒體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主營業所地係在台北市松山區○○○路1號7樓之3,而被告履行給付薪資之履行地華僑銀行復興分行,亦在台北市○○○路一號,依民事訴訟法第二條第二項、第十二條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被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