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4年度中勞簡字第7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中勞簡字第77號
- 原告
- 甲○○
- 原告
- 號
- 被告
- 甲由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月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公司之營業所係設於台北市,有被告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表附卷可憑,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