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4年度中勞簡字第8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中勞簡字第89號
- 原告
- 乙○○
- 原告
- 丙○○
- 原告
- 甲○○
- 被告
- 信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施益村
- 被告
- 貝佶特五金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秀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4年10月11日以94年度中補字第946 號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4年10月2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