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九十四年度中勞簡調字第一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94 年 06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中勞簡調字第一八號 聲 請 人 乙○○○即玉寇企業社 代 理 人 黃得翔 相 對 人 甲○○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住所地係在雲林縣大埤鄉○○村○○路二二0號,依民事訴訟法第一 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 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 平 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二十一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