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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4年度中小字第1412號

返還保證金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1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中小字第1412號

上訴人
騰輝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即騰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上訴人
乙○○即賜維特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10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4年11月28日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95年1月4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9  日

法 官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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