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四年度中小字第一七五四號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中小字第一七五四號
- 原告
- 甲○○
- 被告
- 鉅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匯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十三日言詞辯論終結,判
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將其設於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帳戶內,由原告於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五日在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蘆洲分行轉存入之新台幣捌仟元返還原告。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於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五日上午在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蘆洲分行,利用ATM(自動櫃員機)轉帳時,因按鍵錯誤,致將新台幣(下同)八千元,轉存入被告設於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帳戶內,爰本於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判決被告如數返還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均不爭執,則以:被告公司目前尚未清算完結,被告應將該筆款項返還原告等語,並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摺支票存款對帳單二紙為證,並為被告所不爭執,堪信為真實。
(二)按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民法第一百七十九條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於銀行帳戶因原告存入八千元而受有利益,原告喪失八千元而受有損害,二者有直接因果關係,且被告取得八千元之利益,並無法律上原因。從而,原告本於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將其設於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帳戶內,由原告於九十四年五月五日在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蘆洲分行轉存入之八千元返還原告,於法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三)本件係屬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一項之訴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就被告敗訴部分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四、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三、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七十八條、第四百三十六條之十九第一項、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判決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