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四年度中小字第二號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中小字第二號
- 原告
- 乙○○○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丙○○
- 送達代收人
- 戊○○
- 被告
- 人瑞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六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
應更正如左: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中關於被告欄「被告瑞貿易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人瑞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事實及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