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四年度中小字第八四八號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中小字第八四八號
- 原告
- 五團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金穗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伍仟伍佰玖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之聲明:除假執行外,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原告主張:被告金穗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下同)九十三年七月二十八日起至同年九月二十四日止,將自行車零件(大齒盤及曲柄)之網版印刷加工工作,交由原告承攬,原告已依約完成加工,自行車之加工零件並交由被告簽收取回,依約被告應給付原告承攬報酬五萬五千五百九十九元,然被告迄今並未依約給付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送貨單影本六紙、應收帳款明細表二紙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本院調查結果,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實。
三、按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又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四百九十條、二百零三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委由原告加工自行車零件,工作已經完成,已如前述,從而,原告依據承攬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新台幣五萬五千五百九十九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利息請求,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本件係小額民事判決,且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確定其訴訟費用額為新台幣一千元由被告負擔。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三、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三十六條之十九第一項、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判決如主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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