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4年度中小調字第154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中小調字第1545號
- 聲請人
- 研新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欣龍輝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余欣隆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係設於桃園縣八德市○○路270巷8號,依民事訴訟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