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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4年度中小調字第1545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2 月 21 日

法官林清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中小調字第1545號

聲請人
研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對人
欣龍輝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欣隆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係設於桃園縣八德市○○路270巷8號,依民事訴訟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1  日

法 官 林清吟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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