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4年度中建簡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95 年 03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中建簡字第4號原 告 乙○○(即弘光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徐文宗律師 複 代 理人 林雅儒律師 被 告 精昱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蕭隆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4月11日下午3時50分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0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美蒼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0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