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4年度中建簡字第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中建簡字第4號
- 原告
- 乙○○(即弘光工程行)
- 訴訟代理人
- 徐文宗律師
- 複代理人
- 林雅儒律師
- 被告
- 精昱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蕭隆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4月11日下午3時50分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中建簡字第4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4月11日下午3時50分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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