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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簡易庭94年度中建簡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5 年 03 月 10 日
  • 法官
    吳美蒼
  • 法定代理人
    甲○○

  • 原告
    乙○○
  • 被告
    精昱營造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中建簡字第4號原   告 乙○○(即弘光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徐文宗律師 複 代 理人 林雅儒律師 被   告 精昱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蕭隆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4月11日下午3時50分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0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美蒼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0  日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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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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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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