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4年度中拍字第16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中拍字第168號
- 抗告人
- 精記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抗告人
- 甲○○○
- 相對人
- 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相對人
- 3、7
- 法定代理人
- 顏慶章
- 法定代理人
- 3、7
- 訴訟代理人
- 廖英明
之2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12月29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壹佰伍拾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