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4年度中拍字第3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94 年 12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中拍字第340號聲 請 人 冠軍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送達代收人 王勝和律師 相 對 人 丙○○ 乙○○ 戊○○ 丁○○ 2樓之1 上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 (一)所示之不 動產,為擔保聲請人 (原名「信益陶瓷股份有限公司」,更名為「冠軍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 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89年11月28日。 (二)擔保債權範圍:本金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8,970,000元。 (三)抵押權存續期間:不定期限。 (四)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五)利息:無。 (六)遲延利息: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七)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八)債務人:即相對人。 嗣債務人春益磁磚企業有限公司如附表 (二)所示,約定有 遲延利息及違約金,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詎債務人未依約償還,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7,837,025 元及遲延利息及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登記簿謄本及支票等影本為證。 二、本件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第1項之規定,應予准許。至相對人等雖均具狀陳述:相對人並未積欠聲請人債務,系爭債務係聲請人與訴外人春益瓷磚企業有限公司間之貨款糾葛,且聲請人請求貨款金額尚待釐清等語。然有關上開實體上之事由,是否屬實?並非本件非訟程序所得予以審酌,附此敘明。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8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文進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抗告費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8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