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4年度中拍字第4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95 年 04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中拍字第477號聲 請 人 荷商柯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相 對 人 永旺投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第三人保證責任台中市第十一信用合作社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1)~ (10)皆民國85年4月24日(其後於 93年11月26日辦理讓與登記)。 (二)擔保債權範圍: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1)562萬元(2)564萬元 (3)540萬元 (4)(5)615萬元 (6)454萬元(7)(10)461萬元 (8)237萬元 (9)472萬元。 (三)抵押權存續期間:(1)~(10)皆不定期限。 (四)清償日期:(1)~(10)皆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五)利息:(1)~(10)皆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六)遲延利息:(1)~(10)皆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七)違約金:(1)~(10)皆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八)債務人:(1)~(10)均為乙○○、顏素真。 嗣債務人乙○○於85年4月30日邀同顏素真為連帶保證人向 第三人保證責任台中市第十一信用合作社借款4,148萬元, 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清償日為100年4月30日,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且第三人保證責任台中市第十一信用合作社自90年9月14日起由合 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概括承受其全部營業及資產、負債,並已依法向財政部申請許可獲准,而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又於93年11月26日將上開抵押權及債權移轉與聲請人,亦經登記在案。詎債務人自90年11月30日起即未繳納本息,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34,783,694元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簿謄本及借據等影本為證。 二、本件聲請人荷商柯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為債權及抵押權之受讓人,其聲請拍賣抵押物,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8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美蒼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抗告費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8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