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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四年度中簡字第一一四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4 月 19 日

法官陳姵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中簡字第一一四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碩仁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上訴人
即原告
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五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六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一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後段、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四   月   十九   日

法 官 陳 姵 君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四   月 二十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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