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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四年度中簡字第一三六二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5 月 18 日

法官陳姵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中簡字第一三六二號

原告
生利達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思家
訴訟代理人
古素華
被告
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臺北縣樹林市○○路三O八巷二弄五號四樓,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另查依據原告起訴狀記載,本件係購買「240女人大不同」、「美麗再現」、「雪蛤」等產品所生之糾紛,核屬消費者保護法第二條第五款所稱之消費訴訟,依同法第四十七條之規定,由消費關係發生地之法院管轄,本件送貨地點亦為被告上開位於臺北縣樹林市之住所地,亦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又兩造間並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是以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十八   日

法 官 陳 姵 君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二十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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