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四年度中簡字第一四О七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中簡字第一四О七號
- 原告
- 源商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駱威文 律師
- 被告
- 乙○○
- 訴訟代理人
-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四年九月十九日下午三時在本庭第三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附註:原告請提出委託買賣過程洽妥委託買方客戶同意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之證明(包含買方符合訂約買賣價格、付款條件等相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