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四年度中簡字第一六七六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中簡字第一六七六號
- 原告
- 乙○○即佳鑫工業社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被告
- 甲○○
- 訴訟代理人
- 林見軍 律師
- 複代理人
- 謝錫深 律師
右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四年八月二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庭第三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中簡字第一六七六號
右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四年八月二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庭第三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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