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九十四年度中簡字第一六七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94 年 06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中簡字第一六七六號 原 告 乙○○即佳鑫工業社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林見軍 律師 複 代理 人 謝錫深 律師 右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四年八月二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庭第三十三法庭 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三十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 姵 君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三十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