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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簡易庭九十四年度中簡字第一六七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4 年 06 月 30 日
  • 法官
    陳姵君

  • 原告
    乙○○即佳鑫工業社
  • 被告
    甲○○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中簡字第一六七六號 原   告 乙○○即佳鑫工業社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林見軍 律師 複 代理 人 謝錫深 律師 右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四年八月二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庭第三十三法庭 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三十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 姵 君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三十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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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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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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