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四年度中簡字第二一七七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中簡字第二一七七號
- 原告
- 甲○○○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炳炎
- 被告
- 匯倫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俊生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主營業所所在地係在台北市大安區○○○路○段一五七號三樓之三,此有被告公司基本資料查詢表一份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二條第二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