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4年度中簡字第4473號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中簡字第4473號
- 原告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告
- 圓潤堂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11月18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零捌萬玖仟伍佰元,及各自如附表所示之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伊執有被告簽發,付款人合作金庫銀行北屯分行,面額共計新臺幣(下同)1,089,50元,如附表所示之支票2紙,詎於附表所示之提示日提示後遭退票,爰本於票據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2紙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到庭,復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依本院調查之結果,原告之主張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本件票款,及法定利息,依票據法第126條、第133條之規定,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提 示 日 │ │ │(新台幣) │ 即利息起算日 │ ├─────────┼─────────────┼─────────┤ │93年11月28日 │634,500元 │93年11月29日 │ ├─────────┼─────────────┼─────────┤ │93年11月30日 │455,000元 │93年11月30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