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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4年度中簡字第5090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8 月 23 日

法官夏一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中簡字第5090號

原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復華商業銀行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被 告 新陞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林秀敏人被 告 李聰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12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第三行中關於「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十四日起」之記載,應更正為「暨自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四日起」。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原名「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民國96年8月13日以金管銀㈥字第09600334970號函,准予變更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業據原告提出上開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證,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合先敘明。

二、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四、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3 日

法 官 夏一峯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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