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4年度中簡字第509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中簡字第5090號
- 原告
-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復華商業銀行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被 告 新陞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林秀敏人被 告 李聰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12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第三行中關於「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十四日起」之記載,應更正為「暨自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四日起」。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原名「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民國96年8月13日以金管銀㈥字第09600334970號函,准予變更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業據原告提出上開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證,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合先敘明。
二、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四、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