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4年度中簡字第59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94 年 12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中簡字第5975號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慶順機械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4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4,5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併提出被告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一份,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7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 崇 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7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