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九十四年度中簡字第七一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94 年 06 月 09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中簡字第七一一號 原 告 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銘淞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十六日言詞辯論終結,判 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佰貳拾肆萬陸仟壹佰壹拾陸元,及按附表所示票面金額分別 自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 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二、原告主張:其執有由被告簽發,付款人為臺中商業銀行南屯分行,面額共計新台 幣(下同)六百二十四萬六千一百十六元,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四紙,詎於附表所 示之提示日向付款人提示後,均遭退票,屢經催討仍置之不理,為此本於票據關 係請求判決被告給付票款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六百二十四萬六千一百 十六元,及附表編號1支票自九十三年十月六日起、編號2至4按附表所示票面 金額分別自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 三、被告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四紙為證,被告未提出書 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是依本院調查之結果,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五、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 ;又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 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計算,票據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百 三十三條分別定有明文。從而,原告本於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六百二十 四萬六千一百十六元,及按附表所示票面金額分別自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於附表編 號1支票,原告請求利息自九十三年十月六日起算,惟因該紙支票,原告至九十 三年十月十二日始向付款人為提示,故其得請求之利息應自九十三年十月十二日 起算,逾此範圍之利息請求,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六、本件為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之簡易訴訟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七、據上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 六條第二項、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九條、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 第三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九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 國 精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 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九 日 書記官 附表: ┌──┬────┬────┬────┬────────┬─────┬───┬────┬────┐ │編號│ 發票人│ 發票日 │ 提示日 │ 票 面 金 額 │付 款 人│帳 號 │票據號碼│利息起算│ │ │ │ │ │ │ │ │ │日 │ ├──┼────┼────┼────┼────────┼─────┼───┼────┼────┤ │ 1 │銘淞實業│93年10月│93年10月│新台幣一百零三萬│臺中商業銀│25125 │0000000 │93年10月│ │ │有限公司│5日 │12日 │八千九百一十元 │行南屯分行│ │ │12日 │ ├──┼────┼────┼────┼────────┼─────┼───┼────┼────┤ │ 2 │銘淞實業│93年11月│93年11月│新台幣一百零三萬│臺中商業銀│25125 │0000000 │93年11月│ │ │有限公司│5日 │5日 │八千九百元 │行南屯分行│ │ │6日 │ ├──┼────┼────┼────┼────────┼─────┼───┼────┼────┤ │ 3 │銘淞實業│93年11月│93年11月│新台幣二百零八萬│臺中商業銀│25125 │0000000 │93年12月│ │ │有限公司│30日 │30日 │四千一百五十三元│行南屯分行│ │ │1日 │ ├──┼────┼────┼────┼────────┼─────┼───┼────┼────┤ │ 4 │銘淞實業│93年12月│93年12月│新台幣二百零八萬│臺中商業銀│25125 │0000000 │93年12月│ │ │有限公司│15日 │15日 │四千一百五十三元│行南屯分行│ │ │16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