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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四年度中簡字第七一一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6 月 09 日

法官楊國精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中簡字第七一一號

原告
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告
銘淞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十六日言詞辯論終結,判

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佰貳拾肆萬陸仟壹佰壹拾陸元,及按附表所示票面金額分別自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其執有由被告簽發,付款人為臺中商業銀行南屯分行,面額共計新台幣(下同)六百二十四萬六千一百十六元,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四紙,詎於附表所示之提示日向付款人提示後,均遭退票,屢經催討仍置之不理,為此本於票據關係請求判決被告給付票款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六百二十四萬六千一百十六元,及附表編號1支票自九十三年十月六日起、編號2至4按附表所示票面金額分別自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四紙為證,被告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是依本院調查之結果,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五、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又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計算,票據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百三十三條分別定有明文。從而,原告本於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六百二十四萬六千一百十六元,及按附表所示票面金額分別自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於附表編號1支票,原告請求利息自九十三年十月六日起算,惟因該紙支票,原告至九十三年十月十二日始向付款人為提示,故其得請求之利息應自九十三年十月十二日起算,逾此範圍之利息請求,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六、本件為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之簡易訴訟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七、據上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九條、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判決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九   日

法 官 楊 國 精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九   日

                  書記官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發票人│ 發票日 │ 提示日 │ 票 面 金 額 │付 款 人│帳 號 │票據號碼│利息起算│
│    │        │        │        │                │          │      │        │日      │
├──┼────┼────┼────┼────────┼─────┼───┼────┼────┤
│ 1 │銘淞實業│93年10月│93年10月│新台幣一百零三萬│臺中商業銀│25125 │0000000 │93年10月│
│    │有限公司│5日     │12日    │八千九百一十元  │行南屯分行│      │        │12日    │
├──┼────┼────┼────┼────────┼─────┼───┼────┼────┤
│ 2 │銘淞實業│93年11月│93年11月│新台幣一百零三萬│臺中商業銀│25125 │0000000 │93年11月│
│    │有限公司│5日     │5日     │八千九百元      │行南屯分行│      │        │6日     │
├──┼────┼────┼────┼────────┼─────┼───┼────┼────┤
│ 3 │銘淞實業│93年11月│93年11月│新台幣二百零八萬│臺中商業銀│25125 │0000000 │93年12月│
│    │有限公司│30日    │30日    │四千一百五十三元│行南屯分行│      │        │1日     │
├──┼────┼────┼────┼────────┼─────┼───┼────┼────┤
│ 4 │銘淞實業│93年12月│93年12月│新台幣二百零八萬│臺中商業銀│25125 │0000000 │93年12月│
│    │有限公司│15日    │15日    │四千一百五十三元│行南屯分行│      │        │16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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