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4年度中簡聲字第11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中簡聲字第117號
- 聲請人
- 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錫寬
- 送達代收人
- 林瑞郎
- 相對人
- 赫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潘教豪
上列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仟肆佰壹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經本院94年度中簡字第2198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三、經查,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附件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前揭規定加給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 │ 計 算 書 │ ├──────┬────────┬──────────┤ │項 目│金 額(新台幣)│ 備 註 │ │ │ │ │ ├──────┼────────┼──────────┤ │第一審裁判費│ 4410元│ │ ├──────┼────────┼──────────┤ │登報費 │ 0元│ │ ├──────┼────────┼──────────┤ │合 計│ 441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 │ │ │3 項規定,自本裁定送│ │ │ │達翌日起,加給按法定│ │ │ │利率計算之利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