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4年度中補字第10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94 年 10 月 26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中補字第1003號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雄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依原告起訴狀所載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其所可獲得之利益,即倘其繼續受僱於被告期間內,每月可領取之薪資,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規定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而原告現年49歲(民國45年8月2日生),可工作至法定60歲強制退休年限,計尚有11年以上之工作期間,其可工作領取薪資受益期間超過10年,應以10年計算。又依原告陳稱其每月薪資新台幣(下同)25000元,則其每年可獲得薪資總額應為300000元,十年共計可獲取0000000元薪資收入,加計原告另外請求額外超時加班費400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0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6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文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6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