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4年度中補字第111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中補字第1111號
- 原告
- 眾正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原告因給付委任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3377元,應繳裁判費11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11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載明: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證據)及繕本一份。
(三)原告之公司登記事項卡及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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