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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4年度中補字第1146號

給付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2 月 01 日

法官黃峻隆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中補字第1146號

原告
統御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柏岳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62,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另請一併提出被告最新之戶籍謄本一份,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1  日

             法 官 黃 峻 隆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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