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94年度中補字第114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中補字第1146號
- 原告
- 統御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柏岳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62,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另請一併提出被告最新之戶籍謄本一份,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